灌政办发〔2017〕145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灌南县创建省级农产品
质量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扎实做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灌南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协调农产品质量示范县创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集中统一部署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重大行动。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商振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张 孟 县委副书记
周文生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卢凯富 县政府办主任
秦永春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社科联主席
孙存康 县农委主任
朱进法 县发改委主任
汪富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开明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县金融办主任
赵学荣 县人社局局长
程加斌 县粮食局局长
杨开兵 县编办主任
相海龙 县环保局局长
庞士军 县海渔局局长
吴梓进 县安监局局长
周海兵 县商务局局长
沈加城 县公安局政委
孙 宇 新安镇政府镇长
金兵亭 堆沟港镇政府镇长
朱耀汇 田楼镇政府镇长
王立权 三口镇政府镇长
朱洪军 百禄镇政府镇长
祝银伟 新集镇政府镇长
陈 涛 李集乡政府乡长
孟卫东 孟兴庄镇政府镇长
鹿存梅 汤沟镇政府镇长
安学益 张店镇政府镇长
邱 军 北陈集镇政府镇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农委主任孙存康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等15个单位和部门组成,具体承担职责如下:
1.县政府办
(1)牵头组织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灾害的核定和协调工作;
(2)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及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
(3)负责对相关部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绩效考核;
(4)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委宣传部
(1)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农委
(1)负责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起草领导小组有关文件;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3)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等;
(4)组织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
(5)组织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指导农民按照标准要求规范进行农产品生产;
(6)负责全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发展的规划制订,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开发和认证工作;
(7)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年检和市场监督工作,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企业生产行为;
(8)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制度,加强对生产中以及市场上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检查;
(9)负责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
(10)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市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禁产、禁售农业投入品以及销售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违法行为,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11)负责农业危化品(农药)经营情况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及事故查处;
(12)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发改委
(1)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的编制申报和实施,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支持;
(3)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2)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3)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4)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5)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财政局
(1)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监管形势和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2)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人社局
(1)负责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监管人员保障;
(2)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粮食局
(1)负责做好储备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协同县市场监管局、农委做好粮食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编办
(1)负责研究协调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人员编制,为监管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环保局
(1)负责对规模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生产环境实施监测;
(2)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
(3)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县海渔局
(1)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2)负责建立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督促指导畜禽、水产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产品的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配合环保和水务部门做好水产品产地环境保护;
(4)负责组织畜禽、水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县安监局
(1)协助县农委对农业方面重大事故的查处;
(2)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商务局
(1)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2)关注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企业进一步了解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3)承担、协调我县农产品行业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县出口食品的反倾销有关应诉工作;
(4)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公安局
(1)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等工作;
(2)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各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辖区内创建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环境保护、农业投入品监管和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3)负责辖区内农业标准化生产、生产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编码、产地准出、产销对接;
(4)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辖区内农业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